河南華陽長青起訴沈陽奧吉娜舉報案名譽侵權一審判勝訴奧吉娜指證一審程序明目張膽嚴重違法上訴
因發(fā)現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長青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在多家央企風電潤滑油招投標過程中,違法使用只適用于廢礦物油回收處置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HW08:900-217-08,回收處置廢合成型風力發(fā)電機組齒輪油(下稱:廢風電齒輪油)問題,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奧吉娜公司)自2022年10月18日起,多次向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及直屬部門進行實名舉報。因不接受信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固始分局的多次答復和信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的調查處理結論,奧吉娜公司遂以不作為和亂作為為由,起訴信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長青公司為第三人),經過固始縣法院的一審、信陽市中級法院的二審、以及河南省高級法院的三審,均以奧吉娜公司為“不適格原告”(用白話講,就是沒有起訴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和申訴。
隨即,長青公司以因奧吉娜公司的多次舉報和訴訟,導致相關環(huán)境部門多次進行現場調查,對其造成惡劣影響,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嚴重妨礙正常生產、經營,損失慘重為由,于2024年6月3日,向固始縣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奧吉娜公司侵犯其名譽權,請求法院判定奧吉娜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其損失50萬元。
2024年8月14日,固始縣法院開庭審理。2024年10月30日,奧吉娜公司收到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決書》(2024)豫 1525 民初 6011號((后附《判決書》),同時還收到該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的《民事裁定書》(2024)豫1525民初6011-1號(后附《裁定書》)。判決長青公司勝訴如下:
“一、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的舉報、投訴等名譽侵權行為,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國家級報紙或全國生態(tài)環(huán)境網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不少于 30 日);
二、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損失200,000 元;
三、駁回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負擔4,500元,由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負擔4,300元。”
奧吉娜公司判定固始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存在肆無忌憚的程序嚴重違法行為,判決內容也與奧吉娜公司舉報不符,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指證:
“1.《判決書》所用的定案證據,其中有6組新證據在未送達上訴人奧吉娜公司、由上訴人依法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就被固始縣人民法院作為了定案判決依據。該6組證據固始縣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1日才向上訴人進行短信送達,固始縣人民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
2.固始縣人民法院以“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較大,需要核實有關材料,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為由,將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了《裁定書》,然而,這份裁定書于2024年10月30日才向上訴人奧吉娜公司短信送達,和判決書送達日相同,也就是說上訴人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前并不知本案已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固始縣人法院又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3.轉為普通程序后,依據固始縣人民法院認為的“本案當事人爭議較大,需要核實有關材料”,本案應由三名審判員或者一名審判員外加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但固始縣人民法院卻仍然適用獨任制審理本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也是由一名法官署名,這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所以普通程序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也存在違法行為。
4、依據法律規(guī)定,該《裁定書》下達后,應給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然而固始縣人民法院在作出該《裁定書》后僅4天,并在上訴人奧吉娜公司不知有此裁定的情況下,就作出了一審判決,裁定和判決時效亦存在違法行為。”
對一審法官陳陽的嚴重違法審案、涉嫌徇私枉法行為,奧吉娜公司已依法依規(guī)向人大和監(jiān)委等部門進行了檢舉。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奧吉娜公司將《上訴狀》于2024年11月11日14時38分遞交原審法官之后,2024年11月12日9時39分,奧吉娜公司突然又接到了陳陽下達的第二個判決書,案號和內容與之前的判決書一字不差,只是判決日期由2024年10月28日改成了2024年11月11日,無法無天乎!
下附固始縣法院二個《判決書》(首頁、尾頁)、《裁定書》(共2頁)和奧吉娜公司上訴狀(共7頁)
2024年10月28日第一個《判決書》(首頁、尾頁)
案件過程簡述
開庭時間是:2024年6月19日,距奧吉娜公司收到傳票日僅4天。
1、2024年6月15日,奧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傳票和華陽長青公司起訴奧吉娜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民事訴狀》。傳票日期顯示為2024年6月12日,
2、2024年6月16日,奧吉娜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固始縣人民法院遞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求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被告奧吉娜公司所在地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2024年6月26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固始縣人民法院《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4)豫1525民初6011號,裁定“駁回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奧吉娜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24年7月30日,奧吉娜公司收到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期為2024年7月26日的民事裁定書(2024)豫15民轄終114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4、2024年8月14日8:30時,華陽長青公司訴奧吉娜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案號:(2024)豫1525民初6011號]在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開庭。就庭審核心問題,2024年8月18日奧吉娜公司代理人向法院遞交《代理詞》。
5、2024年10月30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固始縣法院日期為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決書(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號。奧吉娜公司不服判決,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同時,對法官陳陽的嚴重違法行為向人大、紀監(jiān)委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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